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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罗赵斌┋日期:07年10月27日┋阅读:1547次┋字体: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

湖北省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意见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当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学习领会《条例》精神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是新形势下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
    2.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方案。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工作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把《条例》宣传工作列入普法工作计划,高度重视,周密安排,以务实的态度,认真研究部署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展开《条例》的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要组织专家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规范生产管理,促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发展
    4.严把生产企业准入关。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要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提请颁证机关撤销原批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
    5.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批,严格按照“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
    6.推动生产企业“五化”建设。要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的步伐,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7.落实原料使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三、规范经营管理,形成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8.执行布点审批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布点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数量限制、布局合理的原则提出总体规划,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烟花爆竹零售(常年零售和临时零售)经营的布点,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总体规划,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直管市、林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布点规划和实施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未实施禁止燃放规定的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9.规范经营许可制度。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及有关规范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条例》及有关规范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10.实行销售配送制度。烟花爆竹销售实行配送制度。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服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其运输车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11.严格执行经营禁止性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的经营者配送供应烟花爆竹,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取得批发许可经营者配送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四、规范运输管理,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
    12.执行运输许可制度。烟花爆竹及具有爆炸性的半成品、原材料的运输,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运输许可,严禁违规和超载运输。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证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13.推广应用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控系统和车载终端设备。加快推广应用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在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加强对烟花爆竹车辆运输的全程监控。
    14.严格执行携带禁止性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规范燃放管理,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15.制定符合实际的燃放管理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否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长令第289号),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或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16.严格执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7.规范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审批工作。焰火晚会、燃放单位和燃放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规范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
    18.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管理和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载运安全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19.加强部门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应急救援等各环节的安全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认真作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推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创新,增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凡是在《条例》公布实施之前下发、与《条例》规定不符的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一律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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