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的决定》(黄发[2007]5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纪委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认定范围
本决定所指安全生产事故是:1、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2、火灾事故;3、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4、建设施工安全事故;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7、特种设备安全事故;8、其它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镇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的;
2、对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打击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3、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开采矿山制止不力,发生死亡事故的;
4、对本辖区内进行的各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公众聚集场所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发生死亡事故的;
5、对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督促整改、排除,发生死亡事故的;
6、辖区内工贸企业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安全事故的;
7、有瞒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行为的;
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三、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事故隐患整改督办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重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到位的;
6、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黄冈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指黄冈市政府直接下达市直部门有行业指标的);
7、对市安委会、市安监局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积极督促整改、排除,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以上(含二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2、对市安委会、市安监局督办的安全事故隐患不限期整改排除,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查开工建设,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一票否决”制度的落实
1、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每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评结果,提出“一票否决”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2、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镇处、部门、企业,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同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