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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发布:罗赵斌┋日期:07年11月01日┋阅读:708次┋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保障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监督和监察体系不完善。因此,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增强紧迫感,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全面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二、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2、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要求。强化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夯实工作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突破黄冈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确保安全事故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持续下降;保持工商企业、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建设工程、防火等5个方面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全市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控制水平。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中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项评先的“一票否决”。
      4、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各镇(处)和有关部门都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由安监部门负责培训、考核、发证;适时在有条件的乡镇委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主体职能作用,确保监管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各镇(处)和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特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各镇(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年度责任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核。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严格执行重特大事故快报制度,对瞒报、迟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工程、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坚决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烟花爆竹地下作坊、经营网点。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8、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先进技术推广提供必要的资金,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经费和手段。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政审批和安全教育经费按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9、建立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表彰安全隐患整改、安全事故举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
      10、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支持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1、建立重大危险源全天候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普查、登记、建档、整改、销号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加强监控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坚持定措施、定期限、定责任单位的“三定”原则,落实整改资金。建立整改情况专报制度。被确定有重大危险源的责任主体单位,应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2、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在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上、报警预防机制上、应急响应行动上、后期处置和保障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综合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公安部门要建立公共聚集场所、消防、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设、教育、林业、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实际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全面摸清现有救援资源情况,探索救援队伍建设途径,储备懂行的专家队伍,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自筹、有偿服务等渠道筹集资金,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3、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责任主体单位应认真贯彻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规定可以不设立专门机构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安全管理服务,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
      14、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采取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办法,在全市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工序、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开展企业安全质量达标工作。
      15、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在全市高危行业建立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可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提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企业可按不高于当年销售收入1%提取安全费用。
      16、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和对伤亡事故进行经济赔偿。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穴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政发〔2005〕9号),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伤亡事故给予经济赔偿。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17、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的提取标准按《武穴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18、积极推行和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工作。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重点对高危行业开展评估(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控。评估(评价)的结果作为资质年检、安全许可的重要依据。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鼓励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发挥其在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19、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专项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
      七、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20、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开办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年审,公安部门不得发放《民爆物品使用证》和《危险物品准运证》。对矿山资源企业必须按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有效利用资源,实行规模化开采。
      2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项目不得开工投产。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22、加快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镇(处)、街道、社区、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在全市形成完善的监管网络。
      2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文明执法。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加强源头管理和日常管理。建立群众举报监督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九、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24、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格按黄冈市政府《关于实行行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黄政发〔2003〕6号),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要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布责任追究情况。



二○○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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